• 索 引 号:SJ027-A0100/2020-00021
  • 文件编号:
  • 生成日期:2020-08-11
  • 发布机构:江苏省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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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8-11 10:38 来源:外事管理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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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省外办

                                                            2020年8月10日

   

                            

 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外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外办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外事(港澳)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除外)。

第三条  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委托,由省外办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

(二)制定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利益的中长期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省外办实施的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涉外(港澳)项目;

(四)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需要由省外办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

第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以下统称“承办处室”)负责承办行政决策方案的起草、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策执行等具体工作。

外管处负责全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宏观统筹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外管处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各处室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办党组会议审议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

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处室。

第七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可以动态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事项或移除事项的,由承办处室提出意见,经办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外管处在目录中增加或者移除。

第八条  承办处室负责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下简称“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

承办处室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负责具体起草工作。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处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和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问卷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采取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决策事项应当听取意见的主要问题、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二)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信息;

(三)做好相关政策在线解释、说明工作;

(四)将群众意见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应当将各方面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承办处室对专家论证的意见形成论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处室应当组织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应当对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中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决定是否采纳,并根据情况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对决策方案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承办处室应当根据需要就修改内容再次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办党组集体讨论前,承办处室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外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政策性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三)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结论、风险评估报告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汇总材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承办处室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外管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十七条  外管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补充材料、修改完善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相关期限内。

第十九条  外管处应当就下列事项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外管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情况修改完善决策方案草案。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办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第二十一条  决策方案草案经办主要领导审核后提请办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对决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进行相应解读;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办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予以修订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承办处室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真实、内容准确、归档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处室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范围

责任处室

1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有关外事、港澳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综合协调处、政策调研处、外管处、领事处、港澳处

2

受省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外事、港澳工作的

地方政府规章草案

秘书处、政策调研处、外管处、领事处、港澳处

3

以省外办(港澳办)名义起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政策性文件

外管处、领事处、礼新处、港澳处、各相关处室

3

制定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中长期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综合协调处、秘书处、政策调研处、外管处、礼新处、港澳处、各相关处室

4

实施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涉外项目

领事处、亚洲处、欧非处、美大处、友协办

5

实施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重大港澳项目

港澳处

 

备注:此表仅供参考。外管处将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各处室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办党组会议审议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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