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外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30 16:32 来源:外事管理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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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外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外办

2020年9月30日

 

 

  

省外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外办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单独或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直接转发的上级文件、党内文件、内部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依法不得公开的文件等,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解释、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并且未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文件的不再制定,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范性文件为主,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三)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

        (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设定证明事项;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修订、归档等工作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和文字审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定期清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外管处负责或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拟制定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送外管处备案。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业务主管处室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并报外管处备案。


      第八条 省外办牵头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业务主管处室应以省外办名义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处室。


       第九条  省外办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畴,须按照《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  经办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办主要领导签署后,由秘书处统一编“规”字号文,统一印发。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日内,在省外办网站上全文公开规范性文件文本。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规范性文件,业务主管处室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日内,向外管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三)省政府备案审查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外管处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和要求向省政府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省政府备案审查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意见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质疑或建议,由业务主管处室按程序和要求具体负责办理,外管处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对于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清理分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定期清理由外管处负责组织,每两年开展一次。开展定期清理时,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应当根据清理工作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不定期清理由业务主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并将清理结果送外管处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处室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规范性文件,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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